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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Q&A”(一)

来源:合肥包河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19-11-11 作者:合肥包河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浏览量:


Q:工伤申报时间超时是否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A:影响。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3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限时可以延长30日。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Q:工伤保险待遇有十几项,工伤职工是通过什么途经享受的?

A: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工伤职工,经办机构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途经分三类:一类:职工发生工伤就近抢救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的,这类费用待《工伤认定书》作出和医疗终结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转入职工所在单位。二类: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所发生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转至与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三类: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等待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到职工金融社保卡。

Q: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A: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Q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A: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Q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A: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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