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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Q&A”(二)

来源:合肥包河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19-11-11 作者:合肥包河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浏览量:

   

    Q:劳动用工中的哪些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总之,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并非用工过程中的所有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如住房公积金纠纷等。

Q: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原则规定。实践中,劳动用工领域的情况纷繁复杂,法规除作出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又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时效中断。在上述一年时效期间内,因特定的事由,仲裁时效中断;自该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事由包括:(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2.时效中止。当事人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阻碍其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特殊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请注意: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若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查明后裁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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