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Q&A”(三)
Q: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与程序?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企业调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3.申请仲裁。4.提起诉讼。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和解,或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和解、调解均非处理中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不经该程序即可直接申请仲裁;但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Q: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十五日。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自当事人递交申请材料至作出裁决最长期限为65日,这里指的是工作日。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处理期限可能有长有短。
Q: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我市市仲裁委和县区仲裁委管辖范围划分如下:1.四县、巢湖市实行属地管辖原则,除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原则上由案件所在县或巢湖市管辖;2.市劳动仲裁委管辖下列劳动案件:(1)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市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以上(均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除外)、私营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市辖区和开发区仲裁委管辖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本辖区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区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除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